或许这件事得从长计议,有些事情可能大家早就看到了,不知道的请戳这里→http://www.cineseitalia.com/bbs/read-htm-tid-27768.html本人也是前些天浏览网页时无意中才看到这个帖子,发现竟然是去年同一时间的,看完觉得描述得很逼真很贴切并且直戳本人痛处。
南京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125室有个自称是“北京金东方国际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负责“意大利留学”的南京区工作人员严科军,即去年的那个X man,而他所谓的金东方意大利留学办公室就在那里。
一开始LZ并不知道这个地方是没有营业执照的黑中介,于是就前去探访,X man也总是强调自己是金东方留学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看似一切证件材料都完备,却不知深陷骗局之中。当然,口说无凭,凡事讲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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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现的真正资料来源 → http://www.goukusa.com/c18857/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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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得从2011年10月开始准备材料说起,当时X man让LZ把毕业证书拿去做学历公证,LZ按照他的意思在公证处公证并且翻译完学历公证书后便把学历公证材料和高中毕业证及会考证还有之前在南京开的高考成绩证明一并顺丰发给了他,随后X man让LZ去兑换5K欧旅行支票,说兑完马上就得寄给他。当时的欧元还未下跌很多,所以LZ就去购买旅行支票。当时的欧元汇率是8.6,一共花了43000RMB。然后按照X man的要求把护照和支票以及证件照再次顺丰快递给了他。但是后来才知道他那一起走的学生旅支一个都没兑,直到2012年1月份那些旅支才有作用,而汇率已经从8.6跌到了8.0。于是LZ就直接损失了这汇率中间的差价。对此X man表示汇率还会涨上去的…… 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而真正签证这件事却拖到了2月中旬,并且随后才得知签证根本不需要旅行支票原件,只要复印件作为财产证明就可以,X man根本就是非法扣押他人财产。
因为签证已在2月13号下发,故LZ在2月23号致电询问X man关于签证的事,而对方给的答复是签证已下,但必须走他的境外,得多打5000块到他账户,再寄件。LZ在意大利有几个好朋友,随时都可以联系接待,并不想购买X man的境外服务,于是与对方协商。然而没想到X man立刻翻脸,说已经把境外安排好了,这个5k块钱必须交。LZ就觉得奇怪了,还没出去享有这个服务,没理由要给这个钱,而且根本不需要这个服务,更没必要给这个钱。LZ就说你这不是逼我走你的境外么?对方理直气壮地说你这个钱不打全就别想拿你的材料,你自己看着办!随后便不再解释挂了LZ电话。LZ被对方这种江湖市侩并且歇斯底里的做法惊呆了,但是迫于已经买好了2月28号从香港飞意大利的机票,急于离境,就不打算计较这么多,以免误了读书大事,就半推半就的妥协了。但是LZ认为打款这种事不及当面交易来得正式,于是发消息给对方询问是否能当面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材料。对方的答复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仍然是必须先打款,其余免谈。LZ就搞不懂了,又不是不给你钱,为什么对方一定要强硬得选择这种方式交易呢?
LZ本应该于2月28日晚上从香港起飞的法航电子机票行程单(因X man私自扣押LZ材料导致无法启程而作废)
LZ对X man的办事方式感到质疑之后就致电询问了北京金东方总部,得到的对方答案却非常令人震惊——金东方从未在北京之外设点,并没有意大利留学的服务,更不认识严科军这个人。那南理工那的办事处岂不是非法黑中介么?随后LZ便发消息质问X man此事,而X man仍然信誓旦旦的说可以在金东方本部进行交易,前提是先打款。明知道是火坑,谁还那么傻敢往里跳呢?
LZ现在所有材料:护照+5000欧旅行支票+毕业证书+成绩证明+学历公证等等都在X man手里,他始终要LZ打钱到他的账户才肯把材料还给LZ,并且威胁LZ的人身安全。到现在X man仍然坚持说自己是金东方的员工,是合法中介。真不知道X man是怎么想的,或许当假话说得连自己都相信的时候,假话就是真话了。
以下是LZ在2月28日与金东方留学官网的在线客服的对话(各位想求证可以戳)→ http://www.easyoz.com/
答案已经非常明了,X man你还有什么好说的吗?
既然金东方没有在南京设立办事处,又没有意大利留学服务,X man口口声声说他是北京金东方的员工、而营业执照用的也是北京金东方的样本,但北京金东方却矢口否认有在南京设分部,也没有意大利留学服务,而X man却把各种“证明“给大家看,大家却一直以为X man是金东方正规的留学机构代表,那就是说X man与留学生的交易根本是欺诈行为并且构成了伪造国家公文罪。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而X man留学合同上的公章又作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子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在承接业务中,作了下列规定:单位承制公章(含业务部门公章和各种专用章)必须按公章底样制版,铸造钢印,火印等,都必须凭委托单位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工商企业承制公章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刻字业的职工、个体刻字户,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法规,不得仿印、仿造、伪造、私刻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第四条: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条: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八条: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1、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2、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3、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1、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2、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3、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5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6 、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7 、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8 、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至于非法私自扣押他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材料等,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扣押他人支票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了,听说你开的教育部认证的发票的台头是北京市娱乐服务文化体育用品的发票,你知道虚开发票也是有罪名的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X man你知道你已经多次严重触犯法律了么?现在LZ已经因为你强行扣押材料而无法留学了,这个损失你担当得起么?你还有点良知的话就别再做这种坑蒙拐骗的交易伤害各地留学生了!但愿你及时改过,不要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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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cheng
发表于:2012-07-020楼
IP属地:意大利
严先生的马甲真多。。。
stauffenberg
发表于:2012-07-021楼
IP属地:德国
严先生本人吧,我们可不可以一起合作搞个德国或者荷兰的留学项目,你看现在意大利这边生意不好做了,名声也败了,本人住德荷边境,非常方便和您开展这个项目。如果有兴趣,可以短我。
狗狗的窝
发表于:2012-07-012楼
IP属地:广东
最恨这些耍手段的黑中介
bravo
发表于:2012-07-013楼
IP属地:意大利
这X MAN 已经让多名学生因为他私自扣押别人护照,而导致她们被迫放弃了意大利留学计划,黑中介害人不浅, @笨笨03 你敢晒你的合同吗?晒了我们就有证据举报X MAN在南京私自开设黑中介了。
biona
发表于:2012-07-014楼
IP属地:意大利
我自己DIY办签证的时候,是需要汇票的原件的,我在广州领馆~!
笨笨03
发表于:2012-06-295楼
IP属地:北京
笨笨03
发表于:2012-06-296楼
IP属地:北京
楼主,严科军是金东方的员工,我的合同就是在金东方的总部和严科军签订的,这个事情我早就知道,但是我没想到12年还有人来说这个事情,大家如果都想关注的话,就关注我的情况吧,我走的就是严科军的中介,而且使今年的国际生,目前正等待面签
珍梦海
发表于:2012-03-117楼
IP属地:浙江
我前几天还准备找他
结果就看到你们的帖子 在“蓝天"(你们懂得)里都是他的帖子我是在那边看到他才准备找他
现在感觉很不靠谱 我琢磨着其他不明白的人就是在那被他洗脑了。。。。。
金东方连分机构都没有他有个南京站 昨天我问他我想在上海学半年语言
他说我可以不用来南京了 他在上海也有办公室是在松江大学区
现在我发现很不靠谱 没有分机构更何况是上海了
果断放弃他
考虑diy了 开始一条自己的不归路
艺术践踏者
发表于:2012-03-118楼
IP属地:意大利
期待后续,最讨厌黑中介!
OIIIIIIIO
发表于:2012-03-079楼
IP属地:意大利
期待楼主继续发布此事件的相关进展情况。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理智最正确的选择。